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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社区学院章程

根据清城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社区教育实验区的决定精神,围绕清城区建设生活品质“广清同城化”的发展战略,为把清城区社区学院建成区内龙头的终身教育和学习型城区的基础平台,特制定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学校全称为“清远清城区社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条  学院性质。清城社区学院是依托清远工贸职业技术学校,整合全区所有高等教育资源,并拓展教育培训和社区教育功能而举办一所由清城区人民政府主办并管理,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于一体,为清城区经济文化建设和提高清城区居民综合素质及生活品质服务的地方性高等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镇居民社区教育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院宗旨。学院的基本宗旨是:服务清城区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要,创新教育模式,丰富教育内容,为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推进学习型清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下办学原则:   
(一)开放性原则。学院面向全体清城区城乡居民,凡有学习愿望和学习能力的社区成员,不受年龄、性别、学历等限制,都可以成为学院的服务对象。   
(二)灵活性原则。社区教育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灵活安排课程和教学时间,实行灵活的、相对弹性的教学。  
(三)实用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满足社区居民实际需要为原则,讲求实效。   
(四)共享性原则。按照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利用丰富的社区教育资源办学,全面实现资源共享。
(五)公益性原则。分院不以营利为目的,由街道、社区为主导,社会积极支持参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学院接受清城区社区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清城区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开展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与工贸学校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行机制,建立院长领导下的副院长分工负责制。  
(一)院长职责  
1、全面负责学院的总体工作,向区社区教育委员报告工作。
2、抓好学院的各项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3、召集学院办公会议。  
4、负责区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并负责向上级主管进行报告。
(二)副院长  
1、常务副院长。主持社区学院日常工作;负责工贸学校与社区学院的协调与统筹。  
2、教育副院长。负责社区学院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教育教学组织,协调镇街分院、社区教育中心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下设四个职能部门,分别是社区教育部、培训部、继续教育部和青少年校外教育部。其职能如下:  
(一)社区教育部。  
1、组织开展关清城区社区教育工作的调研,为上级部门领导提供相关的决策服务;负责社区教育有关政策文件的起草;负责清城区和社区学院的规划、计划制定、工作总结。  
2、与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等的联络、沟通工作,指导这些单位、部门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负责重大社区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负责对镇街社区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3、承担清城区创建学习型组织的业务指导、考核评估和总结宣传。
4、承担全区有关社区教育的研究,指导各镇街开展社区教育项目的开发、实施与管理。  
5、承担清城区社区教育的信息管理,负责做好社区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类社区教育信息;负责清城区社区教育档案的管理。
6、承担全区社区教育的宣传和推广;办好“ 清城社区教育网 ” 。
7、承担对外交流、来访接待等工作。
8、其他有关工作。
(二)培训部。  
1、各类培训项目的调查研究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制订出年度培训项目计划。   
2、各类培训项目的联络、协调 和实施工作。  
3、培训项目各类资料的起草、修改工作。  
4、培训项目的宣传、组织工作。   
5、制定教学计划、安排课程教师、组织教材。
6、安排各类考证培训班的考试事宜。   
7、处理各类文件、培训名册、内容 的 归档、保管工作。  
8、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继续教育部。  
1、负责“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 开展失土农民素质的培训;统筹并指导各分院培训的组织协调和计划的制订,负责教材的征订,教师的聘用。  
2、在职硕士的招生教育工作。  
3、负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和远程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4、统筹镇街分院、社区教育中心的学历教育,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5、负责与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办学。   
6、处理各类文件、培训名册、内容 的 归档、保管工作。  
7、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青少年校外教育部。  
1、负责全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计划制定、工作总结。
2、统筹、指导全区镇街社区教育中心的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3、负责与区内其他青少年教育机构的协调工作。
4、与区“关工委”联合办好中小学生假日学校。
5、其他有关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院建立办公会议制度。由院长召集副院长、部门主任、分院院长研究有关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由院长提议召开临时办公会议或紧急会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历教育。依托清远工贸学校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的需要丰富教育类型和教育层次。  
(一)电大类。主要是开放教育和成人业余教育。  
(二)函授类。与普通高校合作,建立成教分院或教学点,组织成人函授教育。  
(三)远程教育类。建立清城区现代远程教育中心,建立国内主要高校远程教育教学点,组织开展远程学历教育。  
(四)在职硕士学位。建立普通高校攻读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教学点,开展高层次学历教育,满足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需求。
第十条  非学历培训。社区学院培训部负责非学历培训的管理部门,是学院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对培训工作具有组织实施、质量管理的职能,具体负责学院培训调研和规划,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培训需求调研、培训市场开发和培训(项目)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   
(一)专业培训班。着重于技能操作型等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二)专题讲座。侧重于专题系列型知识和信息的传授和教育;  
(三)专题报告。侧重于经验研究型的信息传播和知识传授.;   
(四)文化沙龙。组织开展文化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    
(五)实践活动。组织参观访问、社会调查、文化下乡、科技下乡等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灵活安排授课时间,实行弹性的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服务对象为清城区所有常住人口。服务对象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限制,只发有学习愿望、 能按时上课学习的,就可以成为社区学院的学员和服务对象。
第五章  师资队伍   
   (一)社区教育专职管理人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社区教育机构和镇(街)专门从事社区教育行政管理的干部和行政人员,也包括社区教育的研究人员。学院通过专职人员分工考核和专业培训等手段对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二)社区教育教师  社区教育教师是指承担社区教育培训和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者。既包括在社区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也包括由社区教育机构聘请的中小学、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组织的,承担社区教育培训和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学院通过建立“清城社区学院社区教育师资库”对社区教育教师进行管理。
   (三) 社区教育志愿者  社区教育志愿者是指通过公开招募,自愿为社区教育工作进行义务工作的,由社区教育管理部门培训并经过注册的社会人士。清城社区学院的志愿者主要由学历教育学员担任,学院委托清远工贸学校学生处和团委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社区学院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区财政的专项经费和学院自主办学的创收;同时还包括社会捐助、部门支持等。
第十五条  财政拨付的社区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社区学院经费使用应遵守财务纪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收费纪律,按照许可项目及标准收费,做到依法凭证收费。  
第十七条  学院应制定相关的社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经费使用,做到开支合理,帐目清楚。  
第十八条  加强学院财产管理,所有财产都应建立登记制定,严格控制财产报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十条  本章程由清城区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